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簡裕展被 告 陳毅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准時到場。

被告應提出就原告之請求已為給付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