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簡裕展被 告 陳毅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准時到場。 被告應提出就原告之請求已為給付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裁判案由:給付股利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