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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林志興

蔡秀女梁炳倫林麗琴張榮芳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黎信昌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