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 告 林志興 蔡秀女梁炳倫林麗琴張榮芳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黎信昌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