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林勝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喆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號確認信徒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