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林煥清訴訟代理人 江仲齊律師 林孟毅律師被 告 王睿謙 沈秀蘭 王麗月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崇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