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邱薪益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1,200元(計算式:4480.9×500+1397.99×500+63.51×500=2,971,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