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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簡舜謨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啓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啓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