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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許伯源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明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明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45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