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被 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