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選字第1號原 告 周秀月
林靖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被 告 林岳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雲林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一選舉區(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被告以5,430票當選,有上開公告所附之系爭選舉當選人名單在卷可稽。原告於法定期間之內在111年12月29日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事由為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所提訴訟合於前揭規定,應認合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同年10月29日等日期(不僅上開期日)透過被告之縣議員服務處、宏安堂整復中心(訴外人即被告兄長林岳勳為負責人)、正麗百貨行美容中心(訴外人即被告母親余翠蓉為負責人)、加利利藝術樂團等,分別於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財團法人雲林縣斗六市老人會(下稱斗六市老人會),假聯合公益活動對選區内有選舉權特定人免費推拿(即指宏安堂整復中心所為按摩、推拿、整復之服務)、美妝、修眉、玩遊戲不論輸赢送日用百貨等活動,以行賄選之實,蓋活動中為參與活動者進行免費推拿、美妝、修眉、及所送日用品不論遊戲的輸赢,均已超過致贈紀念品之上限金額,是以被告應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之事由,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被訴違反選罷法,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林岳勲及余翠蓉於107年起均參與「擁抱幸福美滿十足」之社區關懷活動,並由林岳勲及余翠蓉提供按摩、修眉,非偶然舉辨之活動,亦非單純為選舉而舉辦,是否有依此為交付賄賂之主觀意思有所疑慮,難以僅憑免費提供遽認有何行賄、收賄之主觀犯意。又依照被告、林岳勲及余翠蓉提供服務價值,以現今經濟狀況、國民平均收入水準,更難以認定此微小之服務足已動搖選民之投票意願,各該選民是否因被告所提供服務即轉變其投票意願不無疑慮,因此上開服務不具對價關係為由,而以111年度選偵字第94、109、137、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署)認原處分應予維持而確定。
㈡被告所涉選罷法案件係於111年10月29日9時許,參與址設雲
林縣○○市○○路00號之斗六市老人會舉辦「擁抱幸福美滿十足」社區關懷活動(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是多年前受證人即加利利藝術樂團團長莊默芯(實際姓名為莊素珍,下稱莊素珍)邀約,而自102年起均參與,皆有紀錄可證,該活動到場以關懷老人及閒聊為主,並無涉及選舉活動,主辦單位及服務人員皆自發性參與,被告只是負責協辦,運送物資、器具而已,林岳勳及余翠蓉則以其等專長為老人作簡易頸部按摩及修眉等服務,另現場趣味遊戲及猜謎活動發送物品以老人使用牙刷、面紙及小牙膏為主,由加利利藝術樂團提供,非被告所提供,也非被告選舉宣傳品項。活動當日亦有多位民意代表參加,被告只有發放扇子,且扇子大家也都有在發送,被告的宣傳品並未超過新臺幣(下同)30元,並無對價關係。
㈢被告做此公益之目的在帶動社區老人的活動,只是主辦單位
的一部分,負責運送活動物資、聯絡當地與主辦單位之協調、地點、所需設施。被告是針對不特定對象,未要求一定是在選區的人,並沒有賄選或是以按摩為對價,被告從事公益活動,已經作了10幾年,並不是針對這次,也非刻意挑選被告的選舉區,是剛好斗六市老人會就在斗六市而已。伊如果要賄選的話,活動是參與的人愈多愈好,但最後協調的場地只能容納80人,因為無法服務那麼多量能,又活動當中如果不穿背心,在場人不知道服務人員是誰。被告沒有賄選的動機,原告陳述都是斷章取義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兩造均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原告周秀月號次為8號、原告林靖冠號次為3號、被告號次為7號。
㈡系爭選舉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並於同日開票,原告周秀月
得票數5,106票、原告林靖冠得票數4,305票、被告得票數5,430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告為系爭選舉之當選人。
㈢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期間。
㈣林岳勳、余翠蓉為被告之兄長、母親,分別為宏安堂整復中心之負責人、正麗百貨行美容中心之負責人。
㈤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有於1
11年3月6日在莿桐鄉五華村、111年8月14日在莿桐鄉興貴村舉辦社區關懷公益活動,現場有進行團康遊戲及提供到場民眾按摩、修眉服務。
㈥被告及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於111
年10月29日9時許,在斗六市老人會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活動期間由林岳勲提供免費按摩服務,余翠蓉則提供免費修眉服務,並有穿著標示被告競選團隊、選舉號次背心之人員在場;訴外人葉素如接受按摩服務;訴外人徐翠燕接受修眉毛、按摩服務;訴外人葉慧敏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證人高坤池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訴外人莊燈旗接受拔罐之服務;訴外人黃秋香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被告與林岳勲、余翠蓉、證人莊素珍提供上揭服務,是否構
成選罷法第99條之行為?㈡原告主張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之事由
,是否有理由?
五、茲論述如下:㈠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乃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亦即,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為有投票權人者,即構成上開投票行賄罪。而投票行賄罪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而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尚須異時異地,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交付之目的、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研判。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條定有明文。是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之舉證責任,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與林岳勲、余翠蓉、證人莊素珍於上開時地提供上開兩造不爭執第㈤、㈥項事實之服務,及玩遊戲不論輸赢送日用百貨等活動,而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約定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情,既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有利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
利藝術樂團分別於111年3月6日在莿桐鄉五華村、111年8月14日在莿桐鄉興貴村舉辦社區關懷公益活動,現場並進行團康遊戲及提供到場民眾推拿、修眉服務。嗣被告及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並於111年10月29日9時許,在斗六市老人會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活動期間由林岳勲提供免費按摩服務,余翠蓉則提供免費修眉服務,並有穿著標示被告競選團隊、選舉號次背心之人員在場;葉素如接受按摩服務;徐翠燕接受修眉毛、按摩服務;葉慧敏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證人高坤池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莊燈旗接受拔罐之服務;黃秋香接受按摩、修眉毛之服務等語,業據其提出被告臉書截圖為證,復有葉素如、徐翠燕、葉慧敏、莊燈旗、黃秋香及證人高坤池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詞,及證人高坤池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詞附於111年度選偵字第94、109、137、144號偵查卷及本院卷可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固有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
於上開時地提供團康活動,及免費按摩、修眉服務予有投票權之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村民、葉素如等人,惟是否屬於行賄行為,尚應視選罷法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而定。是以,依首揭說明,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於上開時地提供團康活動、免費按摩、修眉服務時,主觀上須具有行賄之犯意,且受領團康活動、免費按摩、修眉服務之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村民、葉素如等人亦認知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有投票行賄之意思表示,始能謂提供團康活動,及免費按摩、修眉服務係投票行賄之行為。
㈣被告辯稱伊自10多年前即加入加利利藝術樂團舉辦之團康活
動,並負責運送物資等工作,並非參選系爭選舉才加入,且於7-8年前向母親余翠蓉、兄長林岳勲提及此事時,該2人亦共襄盛舉加入該樂團所舉活動,而提供其等專長之免費按摩、修眉服務,團康活動地區不以居住在系爭選舉區域為必要,伊並無原告所指有行賄之舉等語,經查:
⒈證人莊素珍到庭證述稱:加利利藝術樂團約自100年2月間即
開始從事老人等弱勢團體之公益團康活動服務。被告在成立前後都有加入,因團員不足,故善心人士捐獻之物資、音響設備等,都請被告免費幫忙運送。被告之母余翠蓉、兄長林岳勲在做修眉、推拿等工作,約在7-8年前也在被告邀集之下加入樂團的公益活動,而集結為老人等弱勢團體提供免費修眉、推拿之服務,但比較偏遠地區就沒有辦法。加利利藝術樂團曾服務區域為臺西、麥寮、褒忠、東勢、虎尾、斗南、莿桐、林內都有,不僅限於斗六市,團康所需人員及經費都是自掏腰包,未曾向地方民意代表要經費,被告亦無贊助經費等語,核與被告前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上開刑事案件時所提出之臉書截圖、感謝狀等所載內容相符,自堪信證人莊素珍上開證詞為真正。是由證人莊素珍上開證詞可知,被告自10餘年前即已加入加利利藝術樂團之公益團康活動服務,而提供免費搬忙運送善心人士所捐獻予該樂團之物資、樂團音響設備等物品之服務至活動地點,並自7-8年前邀集其母余翠蓉、兄長林岳勲加入該團公益活動提供免費修眉、推拿之服務。加利利藝術樂團之公益團康活動服務地區並不只限於斗六市,而是遍及雲林縣大部分地區,且所需活動經費等都是團員自掏腰包,未曾向地方民意代表(包括被告)索取經費等情甚明。
⒉又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到庭分別為下開證述稱:
⑴證人莊素珍證稱:都是人家主動找樂團服務,樂團才會再跟
對方接洽,斗六市老人會也一樣,被告說老人會有很多老人需要服務,我們很少在斗六市區辦活動。在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前,約3-4個月前伊就與證人高坤池、林秀蓉、張博榮聯繫,但主要聯繫者是證人林秀蓉,沒有協辦單位,因為加利利樂團出去,就是與林岳璋服務處、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一起服務,並提供免費團康、推拿、修眉的活動,因配合已久,大家都知道活動要如何進行及掌控時間,所以與證人林秀蓉聯繫內容是活動內容大概是什麼,花多少時間而已。在這之前因為疫情原因曾休息2年多,後有於111年間至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等地辦活動,要看衛福部的公告而依疫情情況來做機動調整,該2村是伊與被告一起先去造訪活動單位後所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當天是安排9點半進場,所以樂團沒有參加開幕,是等到證人張博榮或高坤池邀請進場才進入到會場,並同時開始進行團康活動,及場外免費修眉、推拿之服務,活動時並不會看參加的人是否具有斗六市民的身分,參加人員都是由斗六市老人會所安排的。當天參加的老人比較多,所以分組活動,並發放獎品如牙膏、牙刷、香皂、衛生紙、毛巾,這些都是贊助品,並隨機發放,其上完全沒有任何足資識別競選候選人之字樣或圖案。被告當天是幫忙運送貨物,或者人手不足,在發獎品或遊戲當下,會當人體工具供我們使用。推拿、修眉部分則是由余翠蓉、林岳勲各自帶自己的人員過去服務,印象中推拿者是穿推拿的衣服,余翠蓉每次參加活動都會穿著印有雲林縣議員林岳璋的白色T恤,樂團的人則是穿我們的團服。無論內場、外場的團康活動,樂團帶過去的團隊並沒有穿著被告號次的競選背心,也都沒有為被告競選、呼口號,並幫忙發放被告競選的宣傳小物。一般按摩、修眉、拔罐時間都是一下子約1-2分鐘,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沒有做,不是每個人來就開始按壓,要看老人的需要而定,活動時間是80-100分鐘,是稍微緩和不是治療,按壓及修眉時間很短暫,因為要在會場時間結束前就要結束這些活動,所以時間很趕,根本不可能會有長時間按壓、修眉等語。
⑵證人張博榮證稱:伊是斗六市老人會第12屆會長,縣府於111
年9月間有1個鼓勵20鄉鎮辦理活動的計畫,計畫活動項目包括桌球、槌球、趣味競賽等,於是斗六市老人會即召開會議討論是否要辦理,因為以前沒有辦過趣味競賽,所以決議辦理,並向縣府提出申請,經縣府核定後,斗六市老人會即在111年10月29日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相關活動辦理內容及對象等都是總幹事林秀蓉負責,直到活動前幾天才向伊報告趣味競賽的活動項目,及如何進行的情況,但在舉辦活動前,加利利藝術樂團莊團長(即證人莊素珍)曾向斗六市老人會接洽提供免費按摩、修眉等服務,因找不到時間辦理,所以才與趣味競賽一起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的參加人都是由各班長青學院學員組隊參加,約8點多開幕,開幕時在場人員除了學員,還有長官、民意代表參加,莊團長應該也到會場了,而按摩、修眉的服務團隊則還未進駐,但也有可能是伊不認識這些人。伊大約於10點多離開會場跑行程,11點多才回會場。離開前及回來後都無看到選舉造勢的活動,如發競選小物,呼口號,穿競選背心等情況。活動所贈送獎品、紀念品,只要有比賽就有獎品或參加獎,是斗六市老人會自籌經費發放的,但要問總幹事會比較清楚等語。
⑶證人高坤池證稱:伊是斗六市老人會第12屆常務監事,斗六
市老人會於111年10月開理監事會議決議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並向縣府、公所報備,該活動伊是主辦,協辦是證人林秀蓉。趣味競賽時間大約1小時,故有邀約其他單位共襄盛舉,因去年及年初曾與加利利藝術樂團接洽,所以就請莊團長所帶領的慈善社團一起舉辦活動。因為時間關係,所以趣味競賽活動到9點30分,9點30分到10點30分,則請莊團長帶團康活動。開幕時有長官貴賓到臨,被告也在場,他們會身著顯示身分的背心,以顯示身分。在長官致詞時,因離競選比較近,候選人會帶文宣品,像市長發扇子,縣長發濕紙巾等,有無人穿競選背心,則沒有印象,但沒有人呼口號,伊沒有讓他們多講話,馬上就開始活動,文宣品等都是團康活動結束時才會發放。當天趣味競賽參加人員是限制由長青學院學員,並未開放給外人參加,是由各學院按一定比例人數,每班各組成1個隊伍互相比賽,是人人有獎品,經費來源則是老人會自籌款、縣府等補助款,並無地方民意代表、協辦單位的補助款。在趣味競賽後,就交由莊團長帶團康活動,也是學員可以參加,也有免費按摩、修眉服務,並未要求看身分證才可以參加這些服務。伊有當免費按摩、修眉的模特兒,由師傅示範按摩,依伊的疼痛點來講述原因為何,並稍微的按壓一下,修眉的部分也是莊團長所帶的美容人員來示範,就伊的幾根長的眉毛修剪一下,主要目的是要讓一些年長者有興趣來參加這樣的活動,而這些按摩、修眉的部分也都沒有超過1-2分鐘等語。⑷證人林秀蓉證稱:伊是斗六市老人會第12屆總幹事,但已在
今年1月份離職。當時因縣府通知有限期舉辦的專案活動可以補助,所以才會決議舉辦趣味競賽活動,並讓活動多元化。因場地關係,所以參加趣味競賽活動的人員有限制,是以現有長青學院的班級數劃分,讓大家平均參與到。加利利藝術樂團在年初時就有多次向我們詢問,且因縣府專案活動期限很趕,需找尋配合度高的協辦單位加入,所以才會請加利利藝術樂團協助。當時是跟證人莊素珍聯絡活動的流程,協辦單位就是整個團,有團康、美容、按摩,被告則是幫忙運送東西,因為樂團沒有車子。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當天開幕時有長官來,被告也有來,他們都是身著表彰其職位的衣服到場,沒有印象是否有穿著號次的競選背心,但沒有做任何造勢活動,都是請他們發言,發言後他們人員會發放扇子、文宣、口罩等給在場人。開幕前有先作一小部份趣味競賽,開幕後做團康活動,之後做趣味競賽,趣味競賽限制已報名的長青學院人員,團康活動部分因伊在忙,所以只看到一小部分,也是限制會員才可以參加。另外加利利藝術樂團也有免費修眉、按摩服務,並沒有限制參加人數,是讓會員放鬆,所以有可能非會員的人也參加。修眉、按摩團隊是與樂團一起過來,並沒有介紹屬於何人團隊,且在服務時也沒有宣傳是被告的服務團隊之一,請參加的人在這次選舉要支持被告的情況。趣味競賽的獎品,並無其他或協辦單位贊助,都是由老人會自籌款及縣府補助款等款項支出的。團康活動則是由樂團贈送衛生紙、牙膏等物品給參加人,只要有參與活動就給獎勵,沒有紀念品、宣傳品等語。
⑸經核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上開證詞大致相
符,且與斗六市老人會112年2月20日雲斗老榮字第1120015號函所檢送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相關資料、斗六市老人會112年3月25日雲斗老榮字第1120022號函所檢送長官、來賓簽到冊所載內容相符,自堪信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上開證詞為真正。原告徒以其等證述與被告前於警偵訊所為陳述部分不同為由,而否認其等證詞之真正,惟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到院作證之期日為112年3月22日,距離待證事實已約5個月,衡情一般人的記憶常因時日而逐漸淡忘,是尚難苛求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就協辦單位係主動或被動加入、活動進行細節等情節為精確、同一之陳述,故尚不得以此逕認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所為證述即為虛偽。是由證人莊素珍、張博榮、高坤池、林秀蓉上開證詞,可知斗六市老人會因有縣府限期舉辦活動之經費可以申請,遂決議運用該會自籌款及縣府補助款來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並為擴大活動多元性,才會找先前已拜訪該會並表達意願提供慈善團康活動之證人莊素珍來共同協辦這項活動,因為證人莊素珍所帶領加利利藝術樂團團康活動團隊(含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美容中心),即會提供免費團康活動、美容、推拿服務,而被告則是長期配合該樂團提供搬運所需物品等免費服務。系爭社區關懷活動舉辦時間因臨近競選時間,所以當天有許多民意代表身著表彰職位的衣服與會,但均無競選造勢活動,只是隨意發放扇子、口罩等物品予與會人員而已。無論趣味競賽或是團康活動、美容、推拿服務,都是無償,且都限制需會員才可以參加,並不會看身分證過濾只限於被告選舉區有投票權之人參加。無論趣味競賽或是團康活動,為鼓勵會員踴躍參加,都會發放獎品或日常生活用品予參加人員,而該等獎品、贈送物品其上均無任何足資識別競選候選人之字樣或圖案,獎品、贈送物品來源或是斗六市老人會自籌款及縣府補助款所購買,或是捐贈予加利利藝術樂團,而由樂團在進行團康活動期間隨機贈送。又證人莊素珍帶領加利利藝術樂團團康活動團隊所提供免費美容、推拿服務,因均需在會場時間結束前即結束服務,致可提供服務之時間緊迫,又因參加人員眾多,故可提供予參加人之推拿、修眉服務時間都很短暫,且推拿僅係稍微緩和身體酸痛症狀,而非治療。至於余翠蓉雖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中,身著印有雲林縣議員林岳璋字樣之白色T恤,提供免費修眉服務,惟余翠蓉並未提及系爭選舉要投票支持被告一事,且其非只有在本次活動中穿著而已,昔日參加加利利藝術樂團舉辦之活動亦有為如此穿著等情甚明。
⒊綜合上開情節以觀,堪認被告上開所辯,信而有徵,足資憑
採,可見被告、余翠蓉、林岳勲係長期配合加利利藝術樂團所舉辦之團康活動,而提供搬運樂團所需物品、修眉、推拿等免費服務,並非毫無前例可循,不能遽指被告、余翠蓉、林岳勲係出於賄選故意,而於選舉期日前特意參加斗六市老人會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用以迂迴行賄,是實難以被告、余翠蓉、林岳勲所提供搬運樂團所需物品、修眉、推拿等免費服務,即遽認被告、余翠蓉、林岳勲共同對於被告選舉區內之斗六市老人會會員,假借慈善名義,給付修眉、推拿服務,使接受修眉、推拿服務之斗六市老人會會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自難認被告在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
⒋再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期間,葉素如接受按摩服務5分鐘;徐
翠燕接受修眉毛、按摩1-2分鐘服務;葉慧敏接受按摩5分鐘、修眉毛1-2分鐘服務,共約10分鐘;證人高坤池接受按摩、修眉毛分別1-2分鐘服務;莊燈旗接受拔罐3分鐘服務;黃秋香接受按摩、修眉毛合計10分鐘服務等情,業據葉素如、徐翠燕、葉慧敏、證人高坤池、莊燈旗、黃秋香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偵查時,及證人高坤池於本院審理時到場證述甚詳,並有被告臉書截圖等附卷可考,原告雖否認葉素如等人所證稱其等接受免費按摩、修眉服務時間為何之情,惟迄今仍未舉證證明葉素如等人所稱接受服務時間有逾其等證述時間之情為真實,是原告空言否認,尚難採信,自堪認上開情節為真實。又葉素如、徐翠燕、葉慧敏、證人高坤池、莊燈旗、黃秋香於檢調偵辦時分別證稱:伊不曉得接受不到5分鐘的按摩服務是否會超過30元,因為平日會與親友相互按摩不用錢,且去洗頭也會給人按摩,所以不會覺得敏感,就像辦活動時常有義剪一樣,所以不覺得會有什麼事、修眉毛、按摩都是當天活動的一部分,他們並沒有向我們拉票,且以前辦活動時被告和修眉毛、按摩的人也都會出現、因老人會說現場有提供免費按摩、修眉毛活動,伊有去參加,參加按摩的人很多,看那裡不舒服就按那裡,每人約5-10分鐘,修眉則是把眉毛雜毛修齊讓眉型好看,1人約2分鐘,被告並未以提供按摩、修眉服務來換取現場民眾投票支持,且被告及服務人員亦未提及系爭選舉要投票支持被告的事,被告很支持我們的活動,以前也都有來、這是公益活動,伊被示範按摩,目的是希望能協助老人能瞭解自身痠痛問題所在,以便後續能自己對症下藥處理,被示範修眉毛則是以身作則,引導會員去參加、伊不知道何以不用付錢就可接受免費的整復服務,有可能是宏安堂整復中心也想藉此活動宣傳業務,被告有在現場但無拜票等行為,其在平常即有關心我們老人會、伊單純因老人會告知有免費按摩服務而去按摩,被告並未以提供按摩、修眉服務來換取現場民眾投票支持,且被告及服務人員亦未提及系爭選舉要投票支持被告的事,伊不知道這是候選人提供的,被告沒有在現場拉票,伊只是單純參加活動,沒有想這麼多,如果知道的話是不可以,伊以為是老人會的活動等語,有調查及訊問筆錄附於上開偵查案卷可稽,要難認為前開證人接受免費推拿、修眉服務,即認定確有動搖其等投票權行使對象,均難憑認被告確有假借免費推拿、修眉服務名義而行賄選之行為。
⒌原告雖主張被告及余翠蓉、林岳勲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所提
供修眉、推拿服務,已超過致贈紀念品之上限金額30元,故被告已構成賄選行為等語,固據其提出宏安堂(總店)調理價目表為證,然該調理價目表係專門至宏安堂整復中心為傳統整復推拿之民俗調理行為時所收取之價目,此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於加利利藝術樂團辦理團康活動時所提供推拿服務,乃旨在宣導如何緩解(和)身體疼(酸)痛之處,而為求能廣為宣導,則就推拿時間、質量而言,每人推拿服務時間至多僅為5-10分鐘之情況不同,自難以該調理價目表其上所列項目之價格,而以每分鐘之價額為何來予以折算宏安堂整復中心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所提供推拿服務之價額為何,並據此認該項服務已超過致贈紀念品之上限金額30元,而有構成賄選行為之情,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要嫌速斷,尚難憑採。又余翠蓉、林岳勲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所提供上開修眉、推拿服務,因僅係將眉毛雜毛修齊,讓眉型好看,而予以修剪1-2分鐘及緩和身體疼(酸)痛之處推拿5-10分鐘,依一般社會觀念評價,顯難左右受領人之投票意向,何況依此等服務之質及量能亦難認葉素如、徐翠燕、葉慧敏、證人高坤池、莊燈旗、黃秋香接受免費推拿、修眉服務,確有動搖其等投票權行使對象,已如上述,是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意欲以此為代價,左右投票人之投票意向,而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自無法成立系爭選舉賄選之犯行。
⒍原告復主張被告於系爭社區關懷活動中假藉玩遊戲不論輸赢
送日用百貨等活動,以行賄選之實等語,固據其提出臉書截圖為證,然該等臉書截圖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參與系爭社區關懷活動致詞、團康活動而已,尚不足證明趣味競賽及團康活動所贈送獎品、日常生活用品係被告所給付之情為真實,何況趣味競賽及團康活動所贈送獎品、日常生活用品其上均無任何足資識別競選候選人之字樣或圖案,且來源或是斗六市老人會自籌款及縣府補助款所購買,或是捐贈予加利利藝術樂團,而由樂團在進行團康活動期間隨機贈送等情,已如上述,自難認趣味競賽及團康活動所贈送獎品、日常生活用品係被告所提供一事為真,是原告上開主張要乏所據,殊難憑採。
⒎至原告雖聲請向雲林地檢署調取系爭社區關懷活動錄影光碟
,及被告提供上開3場活動錄影,與斗六市老人會、證人莊素珍提供系爭社區關懷活動錄影,以證明活動當天過程是否與證人莊素珍等人所證述情節相符、被告於該活動中並無競選行為之舉,及葉素如等人所陳接受免費修眉及推拿服務時間為何,然被告、余翠蓉、林岳勲係長期聯合加利利藝術樂團提供免費修眉、推拿服務,地點非僅限於被告之選舉區,相關活動經費及贈送日常生活用品等均非被告所支應(給付),已難認被告在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且以如此短暫修眉、推拿服務之質及量能,依一般社會觀念評價,亦難認葉素如等人接受免費推拿、修眉服務,確有動搖其等投票權行使對象,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意欲以此為代價,左右投票人之投票意向,而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自無法成立系爭選舉賄選之犯行,已如前述,是本院認原告此部分之聲請為無必要,併此說明。
⒏原告又主張被告亦分別於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於莿桐
鄉五華村、興貴村假借免費推拿、美妝、修眉、玩遊戲不論輸赢送日用百貨等活動,以行賄選之實等語,雖據其提出臉書截圖為證,而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提供團康活動,及免費按摩、修眉服務予該等村民之情,然以上揭情詞置辯,且:
⑴被告自10餘年前即已加入加利利藝術樂團之公益團康活動服
務,而提供免費搬忙運送善心人士所捐獻予該樂團之物資、樂團音響設備等物品之服務至活動地點,並自7-8年前邀集余翠蓉、林岳勲加入該團公益活動提供免費修眉、推拿之服務。加利利藝術樂團之公益團康活動服務地區並不只限於斗六市,而是遍及雲林縣大部分地區,且所需活動經費等都是團員自掏腰包,未曾向地方民意代表(包括被告)索取經費,活動期間所贈送予參加人員之日常生活用品,亦係他人捐贈予加利利藝術樂團,其上並未印有任何足資識別競選候選人之字樣或圖案,而由樂團在進行團康活動期間隨機贈送。另余翠蓉、林岳勲於活動期間所提供免費修眉、推拿服務,因僅係將眉毛雜毛修齊,讓眉型好看,而予以修剪1-2分鐘,及緩和身體疼(酸)痛之處推拿5-10分鐘,依一般社會觀念評價,顯難左右受領人之投票意向,何況依此等服務之質(量)能亦難認接受該等免費服務之民眾,確有動搖其等投票權行使對象等各情,已如上述,而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分別於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在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舉辦社區關懷公益活動,現場並進行團康遊戲及提供到場民眾推拿、修眉服務等活動之情況與系爭社區關懷活動之情況並無差異,則縱被告有原告所指有於上開時地舉辦此等活動,亦難認被告在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且被告欲以此免費團康活動、修眉、推拿為代價,左右投票人之投票意向,而遽認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自無法成立系爭選舉賄選之犯行。
⑵再者,系爭選舉為地方性議員選舉,非屬全國性大型選區之
選舉,並於111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同年10月21日抽籤候選人號次,同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衡諸上開兩造所不爭執第㈤項之事實,該等活動所舉辦之時間分別為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可見加利利藝術樂團會同被告、余翠蓉、林岳勲於上開時地所舉辦擁抱幸福美滿十足社區關懷公益活動係距系爭選舉投票日分別尚有7個多月、2個多月左右。當時尚未完成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登記程序,且尚未抽籤確定號次,更尚未開始法定正式競選活動,應屬選舉初期階段。則以目前台灣社會賄選之案件,對一般選民之賄選買票,通常於選舉投票前選情較為緊繃之時間點(即選舉活動之中後期)為之,以達到該賄選目的觀之,被告當不致在尚未抽籤確認自己號次,且在距投票日尚有7個多月至2個多月之前,即先對選民為賄選之必要。又一般賄選買票之對價,固非以金錢為限,而以具有賄選對價性之商品、服務為已足,但因金錢本身具有流通性及不特定性,相較於特定物品、服務之屬性,自較具不易被查獲之特性,而為一般賄選買票時所使用,則被告若欲賄選買票,衡情亦應不致採用免費團康活動、修眉、推拿服務作為賄選買票之對價,更遑論以公開臉書之方式為之,其價值相對性顯有不足,容與一般賄選買票之常情有違。況按所謂賄選之法律評價,應由當事人之主觀意圖、致贈標的之客觀情狀及致贈之時間點,在符合一般人情世故之社會通念,及法律規範選舉純淨意旨之權衡下為綜合觀察判斷。而以系爭選舉區域所在斗六市、莿桐鄉地區,僅為團康活動帶領村民參與活動行程,及將眉毛雜毛修齊,讓眉型好看,而予以修剪1-2分鐘,與緩和身體疼(酸)痛之處推拿5-10分鐘,依上述有關賄選之法律評價判斷觀察基準上,尚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而進入賄選對價之評價程度。亦即加利利藝術樂團、被告之母余翠蓉、兄長林岳勲此項免費團康活動、修眉、推拿服務之行為,仍未達賄選對價之程度,而僅屬被告為加深選民印象或博取選民好感,所予以提供該等服務予選民,以達到上開目的。再者,被告之母余翠蓉、兄林岳勲所提供之上揭服務,亦係為使選民經由該等短暫服務,即可知悉被告參選情事,與一般選舉贈送之日常生活小用品,均價值低微,而不足以動搖或改變選民投票意向之情形相類,即與賄選尚屬有間。被告既認其母余翠蓉、兄長林岳勲長期所提供之修眉、推拿服務係結合加利利藝術樂團慈善團康活動所為之免費服務,堪認其主觀上並未以此短暫修眉、推拿之服務,而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意,則其既非基於行賄之意思給付該等服務,該等服務即非「賄賂」,不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自難認被告以免費修眉、推拿服務方式,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該當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情事。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以參與系爭選舉之候選人身分,而於上開時地提供免費修眉、推拿服務予選民,已構成賄選等語,尚無可採。至原告雖聲請訊問證人陳天圖、邱進三、陳蔡愛、陳建雄,以證明其等於莿桐鄉五華村接受免費修眉、推拿服務之時間為何,及該等服務是否已逾致贈紀念品之上限金額30元等情,然該等免費修眉、推拿服務尚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而進入賄選對價之評價程度,已如上述,是本院認無訊問證人陳天圖等4人之必要,附此說明。
㈤承上所述,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
術樂團分別於111年3月6日、同年8月14日在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舉辦社區關懷公益活動,現場並進行團康遊戲及提供到場民眾免費推拿、修眉服務,及其等同年10月29日9時許在斗六市老人會舉辦系爭社區關懷活動,活動期間進行免費團康遊戲、推拿、修眉服務,及加利利藝術樂團以其受贈之日常生活用品,其上並未印有有任何足資識別競選候選人之字樣或圖案,而由樂團在進行團康活動期間隨機贈送予參與團康活動之民眾,既非系爭選舉前始突兀為之,而係長期約7-8年前即經常舉辦之社區關懷活動,且活動項目與往年相較之下亦無特別異常處,參與人員未經篩選限於被告之選舉區之有投票權人,實際確有正當活動舉辦,自難認為被告確有賄選之故意,再與會人員所接受短暫之免費修眉、推拿服務,依一般社會觀念評價,實不足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是本院綜合上情評價後認被告與宏安堂整復中心、正麗百貨行及加利利藝術樂團於上開時地所舉辦免費團康活動、推拿、修眉服務之行為尚未逾社會相當性之範圍,自不能僅因被告嗣後登記為候選人,並抽籤取得競選號次為7號之行為,遽以認定被告參與上開莿桐鄉五華村、興貴村之社區關懷公益活動,及系爭社區關懷活動,而以其母余翠蓉、兄林岳勲所提供免費修眉、推拿服務與參與該等3場活動之(選)民眾投票支持,兩者間具有對價關係,而論以被告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被告就系爭選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之行為,應認與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前開條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