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吳誠結即樺偉土木包工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憲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1,533元(計算式:3,091,533元+25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3,641,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