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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荃詰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