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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黃寬碩即王禎翊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被 告 林英雄

林瑋聯

許林麗月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雄、林瑋聯、許林麗月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黃寬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裁判日期: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