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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萬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淳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繳納裁判費,惟於民國114年8月29日當庭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052萬5,350元變更為1,083萬3,270元(即聲明第2項)後,核屬擴張訴之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萬6,360元,扣除原告原已繳納之裁判費30萬3,632元,尚不足2,728元(計算式:30萬6,360元-30萬3,632元=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