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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思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