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林振福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許文杰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五間厝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五間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