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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何正斌

何季燕

何美珠

何美妙

何美雅

何保興

何正雄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馮瀗皜律師被 告 何誌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本件113年12月5日更正訴之聲請所請求之金額與所提出之附表加總金額顯有不同,如有誤寫、誤算,請具狀更正。並請原告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如有不足,並向本院補繳。

㈡、就請求地價稅新臺幣(下同)22,616元部分,依卷內資料,並無原告繳納地價稅收據,請原告補正此部分,並說明此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㈢、就原告何正斌請求租金部分,起訴狀請求之金額為168,000元,即土地、房屋租金加總計算6個月,扣除於111年6月15日已繳納房屋租金12,000元及已繳納之房屋押租金12,000元;於存證信函乃記載被告房屋租金尚有一個半月共18,000元、土地租金尚有五個月共10萬元未支付;於113年12月5日請求之金額為18萬元,即土地、房屋租金加總計算6個月,扣除12,000元,是請原告何正斌具狀說明二次租金請求之金額為何不同,並確定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為何?此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㈣、具狀說明被告係違法在原告所共有土地上堆放廢棄物,為何請求8個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房屋租金部分?此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㈤、另,本件如有擴張請求之數額,請原告自行計算應補繳之裁判費用,並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