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 請 人 黃信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