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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81號聲 請 人 張玉利相 對 人 林添財關 係 人 林妍樂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林添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玉利(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妍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玉利、關係人林妍樂分別為相對人之配偶、次女,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張玉利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林妍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又依上開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大醫院雲林分院113年11月4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相對人之障礙等級為「極重度」,其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陳舊性腦中風併左側癱瘓等慢性疾病於門診追蹤及長期藥物治療,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等情,顯示相對人屬病情嚴重之病人,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復據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是1位急性出血性腦中風術後導致血管性失智症的71歲已婚男性,理平頭,全身癱瘓,持續臥床,身上包尿布及上下肢約束,意識朦朧,失語尚有眼神接觸,但不能配合任何指示,四肢虛弱無力,對痛刺激不會縮回,缺乏理解能力,對於任何詢問均以點頭表示,不能認出太太也缺乏人際互動,日常基本生活如灌食、翻身和個人衛生需專人照料,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極重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腦中風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張玉利為受監護宣告人林添財之配偶,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近親屬除聲請人外尚有「極重度身心障礙經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子林冠霖、長女林家琪、次女即關係人林妍樂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82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林妍樂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次女,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林家琪對此亦表同意,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院認由聲請人張玉利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林妍樂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選定張玉利為受監護宣告人林添財之監護人,及指定林妍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