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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婉琪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薇如、陳冠甫、張惠婷、劉尚勇、保證責任雲林縣西莊合作農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