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被告)兼被上訴人 林弘章被 上訴人(即原告)兼 上訴人 楊○翔法定代理人 楊宏澤
許敏虹追加 被告 林志宇
唐盟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追加被告林志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