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15號原 告 王錫瑩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複 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龍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中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依法應徵此部分裁判費,查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50萬元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