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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3年度簡字第99號上 訴 人 吳東霖

蘇美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1,4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