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李裕源
李珩瑋李珩毅李珩嘉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律師複代理人 楊曜宇律師被 告 周政澤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12日下午5時宣判。惟114年11月12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3日下午5時行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