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卓浩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展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9,849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