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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繼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43號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