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75號聲 請 人 胡忠義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李宜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宜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繼字第5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宜蓁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不動產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7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已代墊費用1,860元、支出之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另關於報酬數額部分,財政部雖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作為請求遺產管理報酬之依據,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216、407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該作業要點僅為行政規則,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再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法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故就不准許之部分,毋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本院106年度繼字第5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6月6日雲院仕113司執丑字第5779號、113年8月15日雲院仕113司執丑字第5779號通知、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遺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中華日報廣告費收據、雲林縣政府地政規費收據等件影本可供證明,足信屬實。而前述情事,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然有所依據。又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及進行清算等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6年8月餘,另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拍定價額合計為807,200元等等情形,是本院審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並考量聲請人僅參與執行程序,尚無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再斟酌聲請人處理遺產管理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等一切情狀,認其擔任被繼承人李宜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李宜蓁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上述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它已代墊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登報費用、申請相關文件規費等,以及後續支出之代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不動產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元/新臺幣)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4.13 484/10000 30,000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48.65 1/6 395,000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1.83 1/6 67,000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0.62 1/6 47,000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81 1/6 3,200 6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42.76 26/5184 17,000 7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88.08 26/5184 19,000 8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516.72 26/0000 000,000 9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613.9 26/5184 24,000 編號 遺產項目-動產標示 單位 價值 10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1輛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