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76號聲 請 人 胡忠義即被繼承人林智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智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智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190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林智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任後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如編制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配合強制執行及清算程序,茲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03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275元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
9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7月11日雲院仕112司執乙字第48037號通知、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登記原因:遺產管理人登記)、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家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收據、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戶政規費收據、雲林縣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48037號卷及查詢本院112年度家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裁定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故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經第三人拍定金額為182,300元,及聲
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申報遺產稅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長達約10個月等情,並考量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
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本件遺產管理人尚未完竣所有遺產管理之事務,因被繼承人之財產拍賣分配,故有先予核定報酬的需要,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怡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27.53 平方公尺 5分之1 18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