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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城文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林城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弄00號)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林城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林城文之母,失蹤人於民國89年7月15日後行蹤不明,音訊全無,經聲請人及家人四處查尋無著,故於99年5月25日報警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核與證人即失蹤人外甥女彭可欣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勞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及就醫資料、戶籍遷徒紀錄、108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電信資訊紀錄、失蹤人是否遭安置、收容或使用殯葬設施紀錄,及囑託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南分局派員前往查訪失蹤人可能行蹤,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訊息,有相關查詢資料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佐,是失蹤人於99年5月25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於99年5月2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6年5月25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