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02號聲 請 人 林永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李瑞香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展延3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李瑞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死亡,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尚待釐清,無法知悉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爰聲請裁定延展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