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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劉哲孝即木川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展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