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劉哲孝即木川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木川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六日起展期至一一四年二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同意就任為木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木川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12年1月18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12年2月6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木川公司現與其他公司尚有工程款糾紛,債權金額尚待釐清確認,致清算程序未能如期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報公司清算人、112年度司司字第12號及113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請清算展期卷宗審查無訛,爰准許本件清算自113年8月6日起展延至114年2月5日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