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候銘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惟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另該條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768號裁定准許在案,玆因聲請人已清償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而非債權人,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768號、86年執全字第555號案卷查閱無訛,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㈡另查聲請人為原假扣押請求之保證人,而原債權人之請求為
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有卷附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768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查,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單據或交易明細所載,聲請人亦僅清償1,574,824元,尚不足釋明聲請人已將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債權全部清償,而使該債權歸於消滅,又本件查無其他假扣押原因消滅之情事,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得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