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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全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字第256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吳修桓債 務 人 徐桂鴻即廣鴻實業社

蔡湘瑩即蔡文停

徐宥勝即徐國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原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