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字第4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廖俊盛債 務 人 陳心怡即肌肉廚娘低卡水煮餐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資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權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