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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7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289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燕聰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向鑑定單位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13年司執字017289號 財產所有人:王燕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口湖鄉 新湖 1207 34 6分之2 無 備考 調97年執全798號卷。 2 雲林縣 口湖鄉 新湖 1207-1 35 6分之2 無 備考 調97年執全798號卷。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