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738號債 權 人 吳岳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瓊惠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經本院發文命其逕向斗南地政事務所預繳費用俾利現場履勘作業,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履勘當日經書記官電詢債權人其代理人稱:漏未至地政事務所繳納相關規費,以致地政機關不及備妥資料赴現場勘測,有113年8月8日製作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繳納執行必要費用,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