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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3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0號聲明異議人即債 務 人 林簡彩紅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侯素珠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請求執行法院救濟之程序,若當事人間關於實體上爭執,則非聲請或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抗字第37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執行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專司實現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至私法上請求權之存否,則應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確定之。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義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不生聲明異議問題(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5年開始向債權人租地使用債權人建物,並於110年內部整修花了許多錢,後受疫情影響沒減租又加租,因未回收,嗣債權人要收地,無奈簽了三年,其中廚房廁所漏水二個月雨季,請債權人幫忙修理未果,無法營業致欠下壹拾萬房租,又遇地震二十年建物受損嚴重,立即危險先修理並付房租,寄存證信函請求地主不予理會,以致無法營業,異議人心理壓力大造成疾病,地址無法讓我營業,自來水向鄰居長借,收了十八年地租從未花一毛錢,卻要我購買建築物,另建物為異議人向第三人廖金柱購買,且異議人與債權人曾對修繕建物之費用抵繳租金及修繕物取回乙事為協議,為此對鈞院之執行命令提出異議云云,另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協議書及存證信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㈠債權人執本院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7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

,聲請債務人應遷讓返還房屋及土地,依執行名義內容所載:「債權人同意出租債務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同段165-206地號及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及2-15號建物,租賃期間: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114年2月8日為止,為期三年,第一年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25,000元,第二年及第三年每月35,000元,租約到期後債務人應無條件返還上開租賃物予債權人,且不得毀損及更動上開建物的任何結構,租金如有一期未履行,租賃契約即終止,債務人應無條件返還上開租賃物。」業經債權人提出古坑鄉苦苓腳段165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國財產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雲林縣稅務局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釋明其為上開土地及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債權人另提出存簿明細影本主張異議人有未足額給付租金,上開租賃契約即終止,異議人應返還租賃物等情,有調解筆錄正本、存簿明細影本、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全國財產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本院依債權人提出之文件,形式上審核債權人之請求無誤後,遂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執行無果,另以113年5月30日雲院仕113司執丑字第13420號執行命令定期履勘現場在案。

㈡異議人雖主張系爭建物為其向廖金柱購買,並提出系爭建物

買賣合約書影本為證;又提出協議書、存證信函影本及數張照片主張建物之修繕費用由出租人(即債權人)償還或自租金中扣除,但出租人(即債權人)不同意支付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扣除時,雙方同意由承租人(即異議人)取得修繕物之所有權云云。惟依首開規定,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租金是否已因修繕費用而扣除及異議人得否取得修繕物之所有權等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異議人自應另依強制執行法所設計之異議之訴制度或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以資救濟,而非聲明異議程序為之,又執行法院僅得依執行名義之記載為強制執行,且本院經形式審查債權人提出之上開文件等,認定債權人為系爭建物所有人及異議人確有欠繳租金之事實,而異議人亦自承有欠繳壹拾萬元房租,故本院准債權人之聲請,命異議人應將系爭建物返還予債權人,執行程序並無違誤。

㈢從而,異議人所爭執之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修繕費用抵繳

租金及修繕物取回等事項,均為實體事項,應由異議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