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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戴君瑋相 對 人 李政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李武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2日止,雖相對人於113年8月10日清償本金1,000,000元,詎自此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公安 885 1376.41 10000分之274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45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五樓 辦公室、鋼筋混凝土造、6層 五層 149.63 全部 共有部分:公安段413建號、902.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公安段467建號、28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8 公安段468建號、3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