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吳家成
吳靜桃吳早勝吳家順
吳春桃吳靜玉吳春燕吳春美兼上八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家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和師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