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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蔡添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婉婷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