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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陳誌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