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聲 請 人 方一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伊斯敦眼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居所資料。
二、提出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伊斯敦眼鏡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或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