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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專調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聲 請 人 方一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伊斯敦眼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居所資料。

二、提出相對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伊斯敦眼鏡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或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