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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6號原 告 黃寶珠被 告 洪美杏即北港勞動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簽立之虎尾糖廠大林工廠品管暨檢驗工作契約書第十六點約定兩造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於本院調解庭中均表示希望移轉管轄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是兩造間就本件之管轄已有合意,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