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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張學泉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貨運關係企業工會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1,50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