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黃純雅上列原告與被告7-11新東立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新台幣15,850元。

二、提出被告7-11新東立店營業登記資料。

三、如有其他有關本件勞資爭議之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