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鄭思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田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繼承人林陳春菊所遺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遺產價額(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財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998,220元,而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6,是原告因提起本件確認特留分存在等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499,703元(計算式:8,998,220元×1/6=1,499,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99,70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