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勸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