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即 相對人 乙○○代 理 人 邱皇錡律師相 對 人即 聲請人 丙○○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相對人乙○○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相對人即聲請人丙○○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本院依職權定暫時處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第161號改定親權事件裁判確定、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丁○○(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即相對人乙○○同住,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且關於未成年子女丁○○、戊○○、甲○○之就醫、就學等事項,均由乙○○單獨決定。
理 由
一、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1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㈢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㈣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㈤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㈥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㈦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㈧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此觀諸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即相對人乙○○(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丙○○(下稱相對人)各自主張由對造繼續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丁○○、戊○○、甲○○(下合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經查:兩造於102年4月19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嗣於112年4月7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兩造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離婚之後聲請人仍居住於相對人住所,其後於112年9月始搬離該住所,未成年子女則與相對人之母親、哥哥共同居住並照顧迄今,惟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責任全丟給相對人母親,而相對人母親之住所髒亂不堪且無力管教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並持續有「捏造未成年子女無意願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之不實資訊」、「會面交往之後詢問聲請人及其家人與未成年子女說話的內容」、「威脅未成年子女若與聲請人會面交往將要打斷未成年子女的腿」、「檢查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的對話內容,倘若有與聲請人訊息互動則以沒收手機作為處罰」、「經常性地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負面陳述聲請人等親子離間行為」等妨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不友善父母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哥哥廖宜重於臉書網站之貼文截圖、丁○○傳送與聲請人之手機簡訊截圖(內容顯示廖洪雪傳送「幫我買鉛筆盒,他不給我買;有他說叫你媽買,就算沒說,他也依樣不會買,唉,我好可憐,這裡都沒人可以幫我」、「媽媽他不讓我們回去了,他說我回去就打斷我ㄉ腿」等訊息內容給聲請人等情形)、丁○○拜託同學雯婷傳送訊息給聲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顯示「阿姨紅雪的手機被收了,他叫我跟您說一下,被他爸爸沒收的」等訊息內容)等件為證,並有關係人即相對人母親己○○到庭陳述:「(問:有無看到影片,阿公阿媽說父母親的不是,有無看到小孩的感受?) 有,就是我家也有這樣的情形。(問:不可以在小孩的面前說父母親的不是?)我知道,因為小孩從小都是我幫忙照顧,聲請人連洗碗都沒有,我在務農很忙,我有跟聲請人說,我這麼忙的情況下,你們也不幫忙照顧一下;我看到孩子都會在屋內亂畫畫,這個要我如何處理,家事調查官說我們家裡很髒亂,是因為家裡有養貓狗,這個我也沒有辦法,我也常常在打掃家務,我要洗衣服、送小孩去上學,早上8、9點我就要去務農,回家還要煮飯給他們吃,我都沒有力氣做,這樣的情形剛好親家看到,還跟我說怎麼瘦怎麼多,因為壓力很大」等語明確,且核與家事調查報告所述「儘管法官已曉諭相對人並給予其足夠的機會改變,惟相對人表面上配合,實際上仍然持續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負面評價聲請人,並且隨著訴訟進行,其離間未成年子女的程度又逐漸加重,諸如威脅恐嚇未成年子女、直接以肢體暴力的方式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沒收未成年子女手機使其無法與母親聯絡、檢查未成年子女與母親聊天的內容等等,相對人在友善合作父母的內涵上面,實已無法期待其透過訴訟的歷程或是法官的循循善誘產生改變,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再受到更多親子離間與忠誠衝突的壓力,建議應儘速將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之內容相符,足認相對人確實有上開妨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不友善父母情事。
三、本院審酌上情及參考上開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內容,認相對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父,卻將實際上的照顧責任全然委由相對人母親來承擔,然而相對人母親住所環境髒亂並慣於使用吼罵或體罰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並持續有上開妨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不友善父母等情事,且上情自本案繫屬開始,儘管法官已曉諭相對人並給予其足夠的機會改變,惟相對人表面上配合,但實際上仍將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委由其母親承擔,並持續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負面評價聲請人,且隨著訴訟進行,逐漸加重離間未成年子女的程度,諸如有威脅恐嚇未成年子女、直接以肢體暴力的方式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沒收未成年子女手機使其無法與聲請人聯絡、檢查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聊天的內容等阻礙聲請人與子女之聯繫、惡意離間母女親情等非友善合作父母之情事,已足令未成年子女受到親子離間與忠誠衝突的壓力,顯有疏於回應未成年子女發展的需求,未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考量兩造間請求改定親權事件仍在審理中,尚需相當時間進行,為避免在本案審理期間,相對人仍疏於照顧維護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全發展,而於日後發生重大損害,於兩造間改定親權事件裁判確定、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自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衡酌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過往照顧情形,未成年子女自出生起即由聲請人任主要照顧之責,雙方應有緊密情感依附關係,聲請人對於照顧未成年子女亦相當熟稔,認由聲請人暫任未成年子女之同住照顧者,應屬妥適,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