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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李秋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幸瑤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