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楊森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美女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